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党和国家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两项重大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对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宝贵经验之一。深入认识和理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这一主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途径
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是一项重大和长期的系统工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其中具有重要地位。
首先,从就业形式看:较之无劳动关系的就业,有劳动关系的就业因具有受到劳动法保护、稳定性较强、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并承担经营(用工)风险、便于劳动力供求双方协商协调等特点和优势,处于主流地位。评估和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就业状况,应当将有劳动关系的就业作为主要对象。即是否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看有劳动关系的就业。
其次,从就业促进机制的阶段看:就业促进机制贯穿于就业前、就业中和就业后的全过程,就业质量和充分度主要体现于就业中阶段,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关系运行状况,尤其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实现。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主要作用于就业中阶段的劳动关系运行。
再次,从责任主体看:政府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主要是促进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岗位和劳动条件。就业扩容提质的责任落实于企业,劳动者就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直接来自于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就是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社会力量和企业力量统一起来,通过企业和职工参与并调动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就业质量和充分度。
最后,从实践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2007年)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确立为的立法目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作出全面部署。通过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劳动关系和谐的宏观局面,有效促进了就业质量和充分度的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在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的长期稳定。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就业质量也有了明显提升,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关系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继续扩大。
基于上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整体上提高就业质量和充分度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成色。
二、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要求
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就业质量和充分度,虽然取得诸多成就,但也面临挑战和压力。从问题导向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巨大,经济增长面临多重压力,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新就业形态不断涌现,有待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夯实“充分就业”的基础;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有待提高,就业歧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等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持续的劳动关系灵活化和去劳动关系化,“高质量就业”目标需持续推进。从目标导向看,在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总目标下,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等政策目标,对提高就业质量和充分度提出更高和更急迫的要求。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也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具体体现在:
一方面,扩大就业容量,实现充分就业。高质量充分就业是充分就业基础上的高质量就业。就业容量是就业充分度的标志,主要表现为就业数量和就业稳定度。为扩大就业容量,应当以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中长期劳动合同的比例,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解雇保护义务;同时,还应当重视和发挥其对就业数量的应有作用,支持企业发展,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职工培训尤其是转岗培训义务。
另一方面,在充分就业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就业。就业既要充分又要高质量,提高就业质量不得以降低就业充分度为代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应当以整体上提高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为目标。其一,更加重视提高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其二,将劳动者各项权益,财产权益与人身人格权益,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逐步纳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作用范围。其三,优化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改进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社会保护、分类保护中政府、社会与企业的职能组合,完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同时,还应当处理好保护劳动者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水平提高与企业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三、基于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着力点
(一)健全劳动法体系。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须以法治为引领、规范和保障。劳动立法应当将劳动法既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又是人力资源发展保障法的理念,贯彻于整个劳动法体系;将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健康、人格尊严、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权益维护等,逐步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并在劳动法体系中作出制度安排。加强劳动法的体系化,既要继续走修改和制定单行劳动法律的路径,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和修改《劳动合同法》,同时还要重视修改《劳动法》,待条件成熟时编纂《劳动法典》。
(二)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支撑。一是扩大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的事项范围和覆盖范围,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由劳动报酬扩展到各种劳动条件,由生产效率管理扩展到人文关怀管理,由用工成本分配扩展到利润分享,由劳动者权益保护扩展到人力资源发展,保障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参与集体协商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二是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领导体系,完善三方机制职责任务分工、协商议事规则、支撑保障措施。三是提升基层协调劳动关系能力水平,加强劳动关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劳动关系公共服务平台和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畅通协调劳动关系“最后一公里”。
(三)完善劳动关系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劳动关系不和谐因素,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任务,应当以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违法裁员、求职陷阱等乱象为要务。为应对实践中工作人员供不应求的矛盾,应当从素质和技能培养、人岗匹配、业绩考核、充实基层等方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既要监察劳动关系运行,还要监察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尤其是监察就业歧视行为,并且将预防式监察与查处式监察、执法式监察与服务式监察相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与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应当以健全多元化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为取向,确保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又相互协调和有序衔接,从整体上提高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效能。
(四)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因其规模较大且去劳动关系化现象较为严重,而成为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盲点和难点。一是针对现行劳动法保护范围偏窄(劳动关系认定从严)与保护手段配置“一刀切”(缺少分类保护)互为因果的困境,适度扩大劳动法保护范围(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适度从宽),并分类配置保护手段,从而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的覆盖范围。二是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特别立法,补齐法律短板,尤其是分类规范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三是积极吸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探索集体协商和劳动者民主管理的新机制,尤其是加强行业和头部企业层次的集体协商和劳动者民主管理。四是创新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机制,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畅通维权渠道。(上海财经大学 王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