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为贯彻落实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稳就业保居民就业部署,突出稳岗位、保重点、兜底线,进一步支持稳企稳岗稳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各市可采取后台数据比对方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
二、继续落实以工代训政策。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质量年活动,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主要采取“以工代训+X(在岗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等)”方式组织施训,鼓励支持参训人员取得高一级职业证书,确保以工代训质量。参加以工代训职工2021年取得职业证书的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补贴高于以工代训补贴的,按较高标准落实补贴;参训职工未取得职业证书的,按现行以工代训补贴标准的70%落实补贴。
三、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对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的,在落实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四、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参保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目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在国家联网系统可查询到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五、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规范就业见习基地管理,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见习单位,给予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补贴。
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50%执行。失业补助金可申领一次。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此项政策保障范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2021年7月1日之前已受理申请失业补助金的,其标准按原政策执行。
七、支持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做好公务员招录工作。继续执行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政策。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渠道。
八、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场地支持等扶持政策。落实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提供反担保政策,扩大农村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免除反担保的覆盖范围。将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底。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的灵活缴费方式。
九、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6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6月30日。
十、延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十一、放宽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鼓励季节性用工,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职业介绍补贴劳动合同(就业协议)签订期限至2个月以上,补贴标准相应调整为每人不超过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每年享受1次。
十二、加大城镇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在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设立就业援助基地,对就业援助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和城乡低收入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新吸纳1人2000元的标准核算(同一企业每人只能核算1次),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奖补。
十三、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落实好重点群体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
十五、政策执行期限。上述第1至7条、第10条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可继续按原政策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他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执行。
各地要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持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军区动员局
202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