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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八部门联合出台意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48128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22-01-17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近日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苏人社发〔202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问题短板,重点从明确责任、健全制度、优化服务和强化机制4个方面提出19条细化措施,维护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意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源头治理。指出平台企业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合理制定平台规则和算法,履行用工报告义务,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利益,依法合规用工。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过程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协议,合规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应承担各自相关法律责任。对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属于民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民事法律调整。推动平台企业在线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加强用工数据监管。针对近年来社会关注的平台企业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劳动关系和用工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明令禁止的规定。

《意见》着力补齐权益保障制度短板,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意见》坚持问题导向,设专章重点补齐不完全符合确认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短板,明确其享受合理工资报酬,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畅通矛盾纠纷处理渠道,保障民主协商权利,放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户籍限制等权益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其最现实、最迫切的权利和利益需求。

《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生活、教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了优化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社会保险经办、子女教育和文化服务等方面的措施要求,积极构建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城市综合配套等公共服务模式。

《意见》强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形成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工作合力。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部门协同和责任落实,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的企业。充分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作用,积极开展集体协商,制定行业劳动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建立法院、劳动争议仲裁等机构和组织新业态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统一涉新业态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审尺度,将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纠纷处置纳入仲裁监察维权渠道,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加大执法维权力度,有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各项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