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落实我省关于简化求职就业材料、建立去向登记制度、规范档案转出手续、做好档案接收工作、做好户口迁移衔接、做好报到入职衔接、完善信息查询渠道等工作,更加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求职就业必需材料
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毕业去向作为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
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市教委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
结合实际做好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衔接工作
通知明确,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超大城市按现有规定执行),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档案转递时不能由个人自带和保管
据了解,今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须补办。高校将高校毕业生相关的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党团组织、奖惩记录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高校毕业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
严禁个人自带档案。对于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档案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毕业生,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对于暂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按照本人申请,将其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或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毕业生毕业去向信息可通过系统查询
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